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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2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X,因2020.09.10开封市鼓楼区朱XX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鼓()取保字(2021)145

犯罪嫌疑人江X性别女,出生日期1996XXXX日,住址湖北省鄂州市XXXXXXXX号。

我局正在侦查2020.09.10”开封市鼓楼区朱XX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1017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壹万元。

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二: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2021]62

兹有X ,性别女,年龄25,住址湖北省鄂州市XXXXXXXX,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1917日被拘捕/拘留,现因羁押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鼓楼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

20211017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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