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

蒙城县律师 长岭县律师 勉县律师 玉龙县律师 阜城县律师 徐水县律师 七里河区律师

证据的种类是有很多种的,常见的有传来证据以及原始证据等,不论是使用哪种证据,我们都是需要对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那么,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呢接下来,会为大家介绍我国的法律中是如何对于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

一、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三、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在我们进行判断传来证据的效力的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等,如果是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那么,它们是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另外,我们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最好还是进行收集原件,如果是实在有困难,再进行收集副本。

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汪清县律师 越西县律师 永和县律师 二道江区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湘潭县律师 郊区律师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举证,但其举证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对于证据规则非专业人员的我们了解不多,就如什么是证人意见证据规则下面就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其内容。

一、证人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见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在:

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

3、普通证人缺乏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

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

二、意见规则

1、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2、意见证据不可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就所证明的事实,证人的意见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待证事实属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非专家证人的意见显然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如果待证事实属于不需要专业知识的事实,由于事实裁判者同样可以进行判断或推论,证人的意见又显得没有充分的相关性。

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力。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别是意见规则的一项重要理论基础。

3、意见规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证人的意见证言,而且适用于一般性意见以及公共舆论意见。但是,对于公共舆论意见有关证据的排除,存在两方面的限制:

如果只是为了证明特定时期关于某事项的一般性意见是什么或者公共舆论意见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而不是为了证明普遍赞誉或相信的事项为真,那么,公共舆论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对于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或者不可能获得,作为最后的不得已手段,可以运用公共舆论意见进行证明。

三、证据规则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证据规则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客观事实与主观臆断是区分证据规则的首要指标,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据内容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而作为诉讼案件的证人必须严格遵从证人意见证据规则,实事求是的向法官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提供伪证或假证者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的。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