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弄清楚谁承担赔偿很重要。而且造成当事人损害和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规定又有所不同。那么如何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呢,当事人损害和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的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限额与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肇事司机不给垫付医药费犯法吗
关于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肇事者一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所以肇事方就可以一味的拒绝垫付医药了吗在实际中并不能这么简单的进行处理,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并且在实际中,多数情况也确实是由肇事者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垫付。
且肇事司机不给垫付医药费并不犯法,这是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