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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交强险 “民心”险种为何难得民心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由于保额低、保费高、实行无责任赔偿等问题,交强险从出台之日起即饱受争议。12月14日,以“提保额、降保费”为主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京举行,许多车主关心的敏感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备受关注的以“提保额、降保费”为主题的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14日在京举行。交强险,一个怀着良好初衷诞生的社会公益险种,却在实践中激起了争议,有人说它是“暴利”,有人为它的公益本性辩护。通过听证会这个各方得以平等、公开发表意见的平台,交强险能否走出尴尬?
      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否有“硬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确定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赔偿原则,才拉升了交强险后来的定价水平。也正是由于无责任也要赔,才产生了“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钱给他”的不合理现象,修理厂撺掇车主或保险公司基层人员钻法律空子骗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说,现在全世界的交强险基本上就是保障生命的,不保护财产。但国内的交强险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无责情况下要赔400元),车与车只要一追尾这个钱就得赔出去。虽然赔偿限额并不高,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付出的管理成本却很高。而这块成本最终还是会体现到费率水平上。
      保额低、保费高、重要配套制度缺位
      现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6万元,其中,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每年交保费为1050元。不少车主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费进行比较,认为交强险太贵了。北京一位车主赵先生说:“我买保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打折价才七八百元,交强险赔偿额少了4万元,但交的保费却多了一两百元。”
      在北京地区,车主如因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一人死亡,死亡补偿费动辄10万元以上。交强险5万元的死亡赔偿限额确实显得“捉襟见肘”。虽然交强险能将一部分保费收入拨付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由于这个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目前还没出台,很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无法获得应得的救助。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均享受国家财政支持。但在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尚未清晰,目前在政策层面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是替政府代办还是在商业经营,这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所处的“角色”十分尴尬。
      “双向调整”迈出改革关键一步
      “交强险的保额将越来越高、费率越来越低,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保监会多位官员此前曾在不同场合反复表态。
      11月30日出炉的交强险首年专题财务审计汇总报告显示:按国内会计准则核算账面亏损39亿元,但若剔除成本当期摊销因素,则盈利6亿元至8亿元。交强险的综合费用率在27%左右,略低于商业险。第一年取得这样的盈亏水平应该还是值得乐观的。所以紧接下来,保监会宣布了交强险集中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适当下调基础费率的“双向调整”政策。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更充分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对本次费率调整提出了3个原则:一是尽最大努力减轻车主负担;二是对责任限额、费率水平“双调整”;三是基础费率“调低不调高”。
      眼下,交强险作为一个强制购买的保险,其费率厘定的透明度是最受争议的。据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孟生旺教授介绍,与一般商品先有成本后有价格不同,保险产品是定价在先、成本发生在后,因此,数据信息越充足,预测的结果会越准确。现在讨论交强险费率是否合理有些为时尚早,因为仅有一个年度的经营数据。他建议,大约3个业务年度后(2009年7月)才能对当前费率的合理性作出较准确的评价。

      值得思考的是,交强险许多问题并非此次听证会能够解决的,如赔偿原则是否合理、经营模式如何选择等。为了将来的长远发展,本着以人为本、利民惠民、勇担社会责任的精神,交强险制度确实有待尽快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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