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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原县委书记受贿获刑12年 没收财产70万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8月14日下午,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藤县原县委书记秦国明职务犯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秦国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

    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定,秦国明在先后担任藤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161.2万元;秦国明的家庭财产中,扣除其受贿所得款、违纪收受的红包款,扣除其本人及家属的合法收入,还有人民币350.264564万元、美元2.551271万元、港币3.766168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秦国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秦国明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其受贿所得款和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4月30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秦国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5万元。秦国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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