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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两庭长“前腐后继” 又一执行副庭长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刘春意原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刘春意在任执行二庭副庭长的同时,兼任法院驻郑州市合作银行(现郑州市商业银行)专案组负责人。

       2003年下半年,河南省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张某通过刘春意,将150万元拍卖款从法院账户转至拍卖公司账户。其后,张某分两次送给刘春意现金2万元和手提电脑一台。

       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无锡市一公司董事冷某为获取专案组拍卖信息,送给刘春意6万元现金。

       2004年下半年,在执行沙隆达制药厂担保郑州炼油厂在商业银行贷款一案时,刘春意分两次从郑州炼油厂总经理王某处索取现金10万元。

       2004年,刘春意办理郑州百瑞信托申请执行河南登封铝业公司一案时,收受登封铝业公司副总经理苏某10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春意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预谋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他人使用,且不退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7万元及电脑一台,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昨日,记者从新密市法院获悉,刘春意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价值5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同时,责令刘春意对所参与挪用的公款150万元予以退赔。

       此前,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福因受贿罪被登封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其受贿所得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张福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数十起案件,通过评估拍卖、查封解封、提级执行、暂缓执行、不予执行、以物抵债等方法,先后收受贿赂164.5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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