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必聪,原系合肥市包河区副区长。经审查,被告人李必聪于2001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入,折合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左右。2007年1月26日,李必聪因涉嫌受贿被池州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2月1日被逮捕,6月18日由池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青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