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9]2号

发布日期:1989-4-12

执行日期:1989-4-12
失效日期:20020225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
最高检察院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