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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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地用途能不能改变,怎么改变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昨日,本网成安博士、资深律师艾述洪,就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接受了四川法制报的采访。

    “会见难”“阅卷难”,一直是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大难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自由会见嫌疑人,移送起诉阶段阅览全部案件材料等多项条款。修改后的《律师法》也再次进行了确认。这些条款被认为将彻底解决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


    其实早在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及阅卷上的很多权利就在法律条文上予以了确认,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其相冲突时,检察机关多按照刑诉法,而不是按照律师法的要求来办案。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做了一些工作,但似乎很难真正彻底解决“会见难”和“阅卷难”。

    接受采访中,艾述洪律师和成安博士分别就实践中在阅卷、会见方面遇到的诸多具体问题,包括会见需要批准,经常会有人“陪同”,会见等候时间过长,复印卷宗费用高且办案机关不愿意配合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在提到陪同问题时,艾述洪律师建议,应提高公安部门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而不是通过陪同来“让你少说两句话”。

    成安博士和艾述洪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针对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有针对性改善相关程序,方便律师开展工作有重要意义。


会见没保障 阅卷太辛苦 刑辩律师等待

“会见难”“阅卷难”,一直是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大难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自由会见嫌疑人,移送起诉阶段阅览全部案件材料等多项条款。修改后的《律师法》也再次进行了确认。这些条款被认为将彻底解决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

其实早在2008年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及阅卷上的很多权利就在法律条文上予以了确认,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其相冲突时,检察机关多按照刑诉法,而不是按照律师法的要求来办案。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做了一些工作,但似乎很难真正彻底解决“会见难”和“阅卷难”。

刑辩律师期待的是,新刑诉法和新律师法施行后,这两大“难”将迎刃而解。

11月5日,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艾述洪来到双流检察院,查阅一起涉嫌盗窃罪案件的卷宗。“提前了10多天预约,还算顺利。”艾述洪说。

上午10点到达双流检察院公诉科,艾述洪翻阅了卷宗后,迅速判断哪些需要复印、哪些不需要复印。“这桩案件中涉嫌盗窃的金额存在争议,目前是5万多一点,具体是多少,直接影响量刑。”“有时候我也会直接拍照,这里复印1元钱一张,太贵了,毕竟法律规定只要‘复制’诉讼文书都是可以的。”艾述洪笑笑。“阅卷是非常必要的,与承办人有针对性的交流,是辩护前必不可少的一步。”

长久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刑辩律师。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3条明确,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依照刑诉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新律师法和新刑诉法都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正值过渡期,律师的执业处境、有关部门的执法环境是否有所变化,记者近日一探究竟。

会见难

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现行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并应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

而实际上,律师“会见难”一直是个“老大难”。在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7月发布的一份《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行使现状调查报告》中,参与调查的95名律师中仅有6人认为凭“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有71名律师表示在会见当事人时侦查机关会派员陪同。该调查显示,有53人认为仅有小部分案件实现48小时内会见,有15人认为完全没有实现48小时内会见。

有十多年刑辩经验的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表示,一年前与现在相比,并没有太大改观。“对普通刑案而言,第一时间会见是比较难的。对于贪污贿赂、毒品等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按规定是5天必须会见,而实际中常常几个月都见不到。”他同时提到,批准逮捕并进入审查起诉之后的会见就比较容易了。
办案人员要“点头”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国强告诉本报记者,实务中,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公安机关法制科办理并且派人陪同会见。

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某分局了解到,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带上律师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三证”到法制科办理会见手续,经过审批后方可会见,并与办案单位沟通决定是否派遣人员陪同。

艾述洪也透露,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许多时候要看办案人员是否同意。但按照2008年施行的新《律师法》规定,无论任何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均无需批准,更不需要与办案单位沟通。

现行《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不是困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唯一原因。艾述洪表示,地方与地方也常常存在“冲突”。

据成都市公安局2010年出台的一份《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所属分局、市、县公安局和市局处、队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律师的“三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

“但是文件发到下面就不一样了。”艾述洪说。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锦熤表示,他还没有接触到不经办案单位许可就直接会见的案件。

有律师直言,会见时,办案单位常常根据“捕不捕”来决定是否陪同。习惯性思路就是,“捕了就是完成任务”“陪同总比不陪同好”。一些考评机制也促使了“如影随行”的现象。

“陪同目的就是让你少说两句话”,艾述洪说,有时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前期收集证据工作,自然会对律师会见“提高警惕”。

艾述洪建议,应提高公安部门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而另一方面,法律对“参与陪同”并没有惩罚性的规定,陪同的侦查人员也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这也导致了陪同现象屡禁不止。

无论如何,“陪同”大大降低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质量。“不能让会见成为一种形式”,不少律师呼吁。

看守所会见得“排队”

据悉,成都市看守所目前有律师会见室12个,会见时间从上午9:00开始,下午3:00便无法办理会见手续。

成安告诉记者,在看守所办手续,快的话也要一个小时,再加上“排队”,律师坐等一两个小时是常有的事,“干律师是个‘脑力活’,也是个‘体力活’。”

艾述洪曾经在微博对此“吐槽”。看守所相关负责人回复,“当时因为没考虑到司法进程发展这么快,配套设施没跟上,尤其是会见室目前过少,请大家谅解。”

据介绍,成都市看守所目前正在考虑增加律师会见室和着手延长会见时间。

阅卷难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难

成安指出,现在最难的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问题。

新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相比现行刑诉法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法律上扩大了阅卷范围。而近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对包括律师法在内的七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律师法修改建议拟删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再次引发争议。

不少律师表示,没有明确“案卷材料”的范围,对当事人权益可能会造成影响。如果律师不能查阅摘抄,现实中司法机关很容易拿这一条来拒绝查阅。

艾述洪坦承,律师在准备辩护前需要至少提前2—3天阅卷。律师无法及时阅卷,导致律师无法充分准备,也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

网上阅卷或将减少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除了普遍的“与承办人员联系阅卷很难”之外,许多律师反映,复印案件材料费用过高,公诉部门不愿配合律师复印,也是问题之一。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公诉科一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给律师提供专门阅卷室。“电话预约或直接来就可以了”,该负责人表示,检察院也有专门的复印服务。

作为成都市基层检察院中第一家开始运作案件管理中心的试点检察院,武侯区检察院于今年5月开放案管大厅,并于8月30日起实行网上阅卷。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郑家明告诉记者,大厅设置了律师会见室和律师阅卷室。律师阅卷带上“三证”,直接申请,案管办在2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律师来阅卷。

据悉,四川省检察院也将启动律师阅卷预约制。明年起,律师会见案件承办人、或者阅卷,都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省检察院采取电子扫描,将案件材料录入电脑,律师可直接在电脑上复制案卷材料,将大大减少工作量和办案成本。

“如果真的实现电子化阅卷,那确实好多了。毕竟公安都已普及电子化了。”艾述洪欣慰地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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