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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理丈夫受贿款同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1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这是浙江省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贪官家属

  以往,某些官员进行腐败犯罪,总是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不过现在这种想法行不通了,贪官犯罪,帮助转移财产的家属也要连坐。

  11月21日,受贿40万元的原47省道浦江段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吴玉林因犯受贿罪一审被金华市中院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而他的妻子也没能“幸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梅华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成为浙江省首个以此罪名被追究转移受贿赃款的贪官家属。

  副总指挥两次受贿40万全部交给妻子打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2岁的吴玉林自2003年4月47省道浦江段总指挥部成立之初就开始担任常务副总指挥(正县级调研员),在工程建设中资金拨付、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方面有很大决定权,2007年3月退休以后,吴玉林仍然负责管理其手头未完成的事项。

  胡某是47省道浦江段毛桥至亚落公路建设工程Ⅱ标段的包工头。为了获得吴玉林在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程质量、进度和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照顾,在2006年7月的一天,胡某将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贿送给吴玉林。吴玉林收下后,回家将卡交给妻子陈梅华,并告诉该卡是胡某送的。当天下午陈梅华就去银行查询了卡中的金额,并在晚上告诉吴玉林卡中存有20万元钱。之后,陈梅华分多次将卡上的钱取出,并把其中6万元以月息1分的利息借给了浦江县浦阳街道某村,又把其中的11.2万元存入吴玉林的工资账户,由吴玉林将该钱以月息1.5分的利息出借给浦江某工贸集团公司,卡中剩余的钱陈梅华通过自动取款机取出,部分存入银行,其余部分用于消费。

  2007年8月,胡某得知吴玉林为女儿在杭州买房子筹集房款的消息后,将20万元现金送到吴玉林的办公室。吴玉林收下后将钱拿回家,告诉陈梅华该钱是胡某送来给女儿买房用的。后陈梅华将其中的11.6万元存入女儿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上,另有5万元交给女儿用于炒股票,余额用于日常开支。

  今年7月,金华市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吴玉林立案侦查,并同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梅华立案侦查。同年9月28日,以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吴玉林夫妇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具有标本意义 协助贪官,家属也要受罚

  以往,对于贪官家属使用或者帮助转移、隐匿那些贪官贪污、受贿来的财物的行为,法律束手无策,贪官的家属要构成受贿罪,必须要与贪官有通谋行为,如果仅仅是事后帮助贪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有些贪官的家属便肆无忌惮,积极为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这无形中增加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壮了贪官的胆。

  担任此案公诉人的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卢金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金华市检察院对陈梅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支持,依据的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对贪官家属帮助贪官转移、隐匿犯罪所得以此罪名被判刑,这在浙江省是第一次,对于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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