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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8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赔偿责任

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郭永军律师

《人身损害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依照该解释,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才由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雇主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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