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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索赔超时效 法院审理莫能助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2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概述:

    2003年12月21日陈某在京郊某滑雪场滑雪过程中与另一游客意外相撞,当即被送往滑雪场医疗站救治,医疗站经过检查认为陈某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建议待充血消退后另行检查。当月24日,陈某经x光图片检查被诊断为左侧两根腰椎横突骨折。04年1月15日经复诊,陈某被确诊为四根腰椎横突骨折。但直到05年1月31日,陈某才以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和其发生碰撞的游客起诉致法院。庭审过程中该游客提出,陈某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不应当支持陈某得诉讼主张。最终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了陈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伤情明确的自受伤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中陈某于03年12月21日发生事故,至04年1月15日被确诊为四根腰椎横突骨折时,伤情就已经明确。陈某自此就应当积极主动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索要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以及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是陈某怠于主张权利,这为其今后的诉讼带来了后患,并最终导致了合法权利的丧失。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手中的权利,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并不丧失起诉权,然而一旦经义务人要求,法庭查明权利人系超越诉讼时效的起诉,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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