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成功案例
死刑复核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死刑复核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管辖知识
刑事证据
强制执行
刑事鉴定
职务犯罪
辩护与代理
刑事动态
合同义务
房屋拆迁
房产纠纷
房产法规
事故索赔
业主维权
合同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法规
交通法规
交通知识
文章显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
2.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87条-第288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
5.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