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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免责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6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引言:日前,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肇事者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越秀支公司支付黄某赔偿款159504.62元,大众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支付黄某赔偿款23657.14元。
  案情
  2008年2月17日,黄某乘坐李某的人力三轮车,途经水头镇大道与丹华路交叉路口时,因与廖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而受伤,经鉴定黄某的伤残为三个十级。事故发生后,廖某驾车离开现场筹集费,之后到交警部门谈话。同年4月4日,县交警部门认定廖某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较大,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的过错在事故中较小,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经查,该小客车为应某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该人力三轮车为温某所有,在大众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2008年12月11日,黄某将廖某、李某、应某、温某以及两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为小客车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辩称,廖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该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该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廖某驶离现场的行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格式条款中关于驾驶员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属肇事逃逸行为。对投保人应某履行说明义务,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结合廖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筹款支付黄某医疗费用并到交警部门进行谈话的事实,其将车辆驶离现场,目的并不是逃避法律的追究,且其行为并不影响事故的认定,亦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而加重保险公司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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