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99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经济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经济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经济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此复。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