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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36号
【发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法院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行印发)。《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全国部分法院较长时间试点,成效明显,已经具备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条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指导量刑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法治进步和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严格执行法律,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行这项改革,对于完善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的成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审判实际,细化执行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的一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审判实际的原则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细化,保证实施细则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方法,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工作,培训到每一位刑事法官,让全体刑事法官都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内容,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确保《量刑指导意见》正确试行。

  四、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

  《量刑指导意见》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要及时解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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