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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不合格 维修期间业主住宿费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开发商交付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维修期间,业主住宿费谁承担?
  读者咨询
  王先生:2010年4月,王先生入住其新购买的商品房后不久,发现客厅和卧室的屋顶同时严重开裂。王先生及时通知了开发商,开发商用了近两周的时间为王先生修复了房屋。但是,在房屋维修期间,王先生全家仅能暂住宾馆,共计花费1200多元。请问:该笔住宿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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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房屋维修期间,业主产生的住宿费是否应在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内。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但是,在房屋维修期间,王先生在宾馆的住宿费用是否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先生无法入住房屋,产生1200元的宾馆住宿费用,此费用的产生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王先生1200元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这笔物业费该由谁交?
  读者咨询
  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a座20层1室的房屋自2010年3月份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经物业公司上门催收后发现,此房屋已被业主出租给他人,而房屋承租人以其向业主支付的房租中包含有物业费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请问:该笔物业费应由谁交纳?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实际使用人与业主不一致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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