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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印发《龙岗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龙岗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龙岗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项目管理办法》)、《龙岗区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筹资渠道社会化、投资决策科学化、项目管理专业化、监督约束法制化、经营运作市场化的新型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机制,促进本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建设,推动全区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涉及的对象包括龙岗区辖内的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指一、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隧、公路汽车场站、城市道路、地铁及交通信号设备、监控设备等其他交通辅助设施设备,包括收费及非收费的,新建、在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交通(地铁)设施。

  第四条 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除应遵循《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道路交通(地铁)设施的多元投资体制;

  (二)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项目风险利益共担原则;

  (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量力而为”的项目实施进度原则;

  (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保本微利经营目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由分管区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责任单位包括区交通局、公路局、城管办、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和市地铁三号线投资公司。

  原则上区交通局是高速公路、公路汽车场站等的项目责任单位;区公路局是高等级公路、独立公路桥隧及其范围内的交通信号设备、监控设备等交通辅助设施的项目责任单位;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是城市道路建设的项目责任单位;区城管办是城市道路管理维养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地铁三号线投资公司是地铁3号线建设的项目责任单位。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及道路交通(地铁)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并初步制订区道路交通(地铁)建设中远期规划,对规划的实施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三)编制区年度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工作计划并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投融资办)申报立项;

  (四)协调组织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投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确定投资主体;

  (五)承担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环节的政府监管职责;

  (六)在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

  (七)负责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各实施阶段的牵头工作和项目协议具体执行,并按规定向区投融资办报告前期工作进展及项目协议执行情况;
  (八)完成区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称区投融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准备

  第七条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交通规划及实际需要,项目责任单位制订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投融资办申报下一年度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立项计划(包括项目融资建议书)。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区投融资办核准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立项后,进行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内容,项目责任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进行前期工作准备:

  (一)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以分管区领导为组长,人大、纪委、检察院、计划、财政、审计、国土、税务、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

  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招标办公室设在相关的项目责任单位。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策,完成《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责任单位的任务,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并向区投融资办报送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初步方案。

  该初步方案从技术、商务、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对道路交通(地铁)设施项目实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及投资者招标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前期研究,明确招标的边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范围等技术条件要求;投融资模式、单位投资额、投资回报水平、终止补偿、调价公式等商务条件要求;合同结构、项目设施处分权归属等法律条件要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线路设施维养等政府监管要求。

  (三)初步方案经区投融资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财政局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投资测算后,由区投融资办按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研究、讨论。

  (四)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区投融资办下达的初步方案实施核准意见进一步完善初步方案,形成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区投融资办、区政府采购中心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招标指引。指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理位置,拟采用的投融资模式及相关信息。经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不定期公布当年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的补充指引。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选择程序选定项目投资者的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标事宜,或聘请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指导下办理具体招标事宜。
第四章 投融资模式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投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bot、经营权转让、合资合作、管理竞争(managed

competition)等适于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对于道路交通(地铁)项目利用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集合委托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的,也作为投融资改革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应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的长期低息贷款;对列入国家、省、市规划的公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公路建设的补助及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可收费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建设主体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采用bot、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模式运作,项目公司承担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及经营公路相关设施,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非收费性的高等级公路、独立公路桥隧、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可以采用银行贷款、信托计划和集合委托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多渠道引进社会资金。

  第十六条 公路汽车场站等建设项目以社会资金投入为主,鼓励采取股份合作、银行贷款、引进外资等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国内外专业运输、交通、物流企业参与建设与经营公路汽车场站等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投资企业开展加油、饮食、娱乐、商贸等多种经营项目,获得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但在建设管理方面应引入公开招标的“代建制”等市场化竞争机制,在投融资方面鼓励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尝试采用bt或其他社会性债务融资模式运作。

城市道路与沿线管线沟(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排水、煤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应同步建设;管线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道路建设项目单位提前做好管线规划,合理安排相关路段的管线建设,避免反复挖掘路面或额外增加管线赔偿额。

  第十八条 在非收费性公路、城市道路等的维养方面,鼓励采用管理竞争等模式引入专业维养经验,促进传统的政府管养单位与社会性维养公司的良性竞争,降低政府财政支出。

  第十九条 对于交通信号设备、监控等交通辅助设备设施,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购置建设,然后逐年以财政资金偿付租金。

  第二十条 对于地铁3号线项目建设,鼓励采用bot、公私合营等融资模式。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地铁)设施的投资,营造良好投资政策环境,结合龙岗区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提供如下一项或多项政策支持。

  (一)直接补偿机制。由于政府价格调整尚未到位,不能反映实际经营成本的,政府可以建立直接补偿机制。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事项另行规定。

  (二)收费标准调整。对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经营成本上升,政府将对投资者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的合理要求,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经营权补偿。有关部门应审查批准投资者在其建设经营的项目中拥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并在有关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

  鼓励投资者结合所建设的道路交通(地铁)项目,开发旅游、娱乐等文化体育项目,实现“以商养路、以路促商”。

  (四)提供融资协调服务。为降低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和风险,政府可以协助投资者寻求和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向金融机构争取优惠贷款。

  (五)项目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原则上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用地拆迁或征用,相关部门负责用地工作和费用,及时落实施工交地工作,支持项目公司组织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第五章 项目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 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投资(或运营、维养)主体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发布项目招标信息,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主要条款须经区投融资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研究,并提交区投融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项目招标时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资质要求。投资企业可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组成的联合体。投资企业中标后应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项目的工期要求。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的完工时间,如果项目分段实施,需明确各段工程的完工期限。

  (三)要求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四)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收费经营权终止,政府无偿收回本项目全部设施,有关项目收费经营权收回的办法和收回时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在签订项目协议时予以明确。

  (五)特许经营期届满,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形成的任何债务。

  (六)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投资中标人,应服从相关责任单位的管理,服从政府的统一协调,承担中标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的招投标具体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区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区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区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独立稽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向区投融资办报告区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进展情况,区投融资办对此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投融资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道路交通(地铁)项目应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涉及区道路交通(地铁)投融资改革项目及其招投标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域名为www.longgang.gov.cn)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方案严重失实的。

  (二)投资测算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咨询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造成政府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聘请的行业专家、财务和法律顾问在对区道路交通(地铁)设施投融资改革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区投融资改革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区道路交通(地铁)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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