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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应将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发布时间:2017年1月30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学专家:应将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2015-03-30 来源:华西都市报 浏览次数:0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 猥亵妇女、儿童罪 中 猥亵妇女 表述修改为 猥亵他人 ,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 他人 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 他人 ,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 强奸妇女 改为 强奸他人 ;将第2款、第3款中的 幼女 改为 幼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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