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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xx贩毒案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6月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麻xx贩毒案辩护成功案例

xx贩毒案辩护成功案例

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4.25

    摘要: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就要说服裁判者,说服有权作出裁判的法院,基于法定的原因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律师以已之力对长期的侦察工作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被告人重获宝贵自由,有时甚至意味着无幸的生命将被晚救,意味着对刑辩律师的赞誉与名望。成功的无罪辩护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然而无罪辩护的整个过程并不像结果那样浪漫与开心,当公诉人满怀信心地在公诉席上就座,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对其裁判的时候,并提出量刑意见应判处XX年时,以无罪辩护向其挑战的辩护律师应穷尽全力以事实和法律坚定不移的全力辩护。然而,现实的司法环境是非常“骨感”的,目前除再审、终审有无罪判决外,一审判决无罪的少至甚少,往往被“和谐”,即公诉机关撤诉,被告人必须放异国家赔偿而告终,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采取的原则是对拒不认罪的疑罪同等或从重,对于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等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本案中被告人麻xx拒不认罪,本辩护人决定做无罪辩护也只能作无罪辩护,在本律师的强力辩护下,法院做出了其他同案犯无期徒刑,而麻xx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附件一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02刑初3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xx(曾用名麻xx、麻xx,绰号“老x”),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xx镇xx村xx庄。因犯运输毒品罪,19991 01 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 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 0086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 51 0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 0151 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麻xx,男,1986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xx镇xx村,现租住开封市xx大街xx区乒号楼xx单元xx房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 51 0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 01 51 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曾用名白xx绰号“老x”、“xx”、“xx”、“白xx”),男,1 96 3xx月xx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街xx号副xx号,现租住开封市苹果园中路xx家属院xx号楼x单元;楼x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83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0611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51 0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 01 51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滑xx,女,1947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

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街xx啄号楼xx单元“号,现租住开封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1030日被遥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1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秦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公诉刑诉[2016] 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xx、麻xx、白xx、滑xx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 0161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李xx、被告入麻xx及其辩护人郭永军、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唐xx、被告人滑xx及其指定辩护人秦xx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 02 7日晚,被告人麻xx与白xx相约至开封市滨河路中段7天连锁酒店,白颜军意欲通过麻xx向其父亲麻xx购买毒品。次日,被告人麻xx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豫QAxxx7)前往驻马店市平舆县。102915时许,被告人麻xx、麻xx携带867. 29克海洛因(黄皮)由席xx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豫QAxxx7)返回开封麻xx租房处,二被告人先将7 01. 06克海洛因放置橱柜内,后携带166. 23克海洛因乘坐出租车至白xx导租房处,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予白xx。期间,被告人白xx《吸食验货。经协商,白xx《暂支付毒资人民币4 000元,剩余毒资待毒品出卖后再支付。双方交易后,被告人麻xx麻xx坐出租车返回xx小区,在小区附遁一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xx在xx区家属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搜查,在白xx租房内查获毒品742. 53克,经鉴定17 0. 95克海洛因含量为46.0%5 71. 18克海洛因含量为0. 002%oo4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白xx身上查获海洛因1. 10克;在麻xx租住房内查获毒品7 01. 06克,其中198. 50克海洛因含量为40.3%502. 56克海洛因含量为0.003%.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滑xx多次为他人代购毒品,

从中牟利,共向被告人白xx支付毒资人民币18650元,购买毒

品46克,其中海洛因25. 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被

告人滑xx于20151030日在开封市xx区xx屯小区被

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相

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

关认为,被告人麻xx、麻xx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

自xx、滑xx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麻xx、麻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麻xx、白xx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麻xx辩称,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是我自己吸食的,我没有贩卖,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麻xx的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麻xx犯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根据武汉会议纪要,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麻xx吸食毒品的情节,不能一概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2.麻xx持有的毒品在租住房内当场被查获,并未流向社会,尚未造成严重后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以考虑。3.被告人麻xx只是为特定的吸毒人员捎带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麻xx辫称,我不吸毒,也没有贩卖毒品,更不知道我

父亲携带毒品。20151027日和白xx车硅七天酒店见面是因

为白xx能给我介绍粮食五库的工程,还能帮我要账,此后到案发前就没有见过白xx。我不构成犯罪,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麻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麻xx携带毒品并将毒品放在麻xx租赁房内的事实麻xx并不知情,麻xx只是被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因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和确定性,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麻xx无罪。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麻xx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数量与实际不符,白xx家中查获的毒品是麻xx放进去的,白xx并不知情。卖给郭xx的毒品也没有这么多。2.白xx是通过贩卖毒品来供自己吸食,属于以贩养吸,应对其从轻处罚。3.xx已经认识到了犯罪的严重性,愿意积极悔改,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自己是为他人代购,现已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滑xx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滑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其只是受人之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安排,找供货人交钱牟货,然后转交给委托人。2.被告人滑xx只为郭xx代购一次毒品,其为许淮代购毒品缺乏证据支持,故公诉机关指控 5被告人滑xx多次代购毒品从中牟利,与事实不符。3.被告人滑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对滑xx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麻xx与白xx相约至开封市xx路中段7天连锁酒店,白xx意欲通过麻xx向其父亲麻xx购买毒品。次日,被告人麻明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QAxxx7)前往驻马店市平舆县。102915时许,被告人麻xx、麻xx携带867. 29克海洛因(黄皮)由麻xx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豫QAxxx7)返回开封xx小区麻xx租房处,二被告人先将7 01. 06克海洛因放置橱柜内,后携带166. 23克海洛因乘坐出租车至白xx租房处,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予白xx。期间,被告人白xx吸食验货。经协商,白xx暂支付毒资人民币4000元,剩余毒资待毒品出卖后再支付。双方交易后,被告人麻xx、麻xx乘坐出租车返回xx小区,在小区附近一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xx在xx家属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搜查,在白xx租房内查获毒品742. 53克,经鉴定17 0. 95克海洛因含量为46.0%571.  18克海洛因合量为0.002%0.4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白xx身上查获海洛因1. 10克。在麻xx租住房内查获毒品7 01. 06克,其中198. 50克海洛因含量为40.3%502. 56克海洛因含量为0.003%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滑xx多次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共向被告人白xx支付毒资人民币18650元,购买毒品45. 91克,其中海洛因25. 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被告人滑xx于2015年1030日在开封市鼓楼区xx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电子称3个,加多宝纸箱、苏泊尔纸箱、牛皮纸纸盒各1个,白色自封袋若干,冰壶2个,手机6部(三星手机黑色、白色各1部,黑色键盘手机2部,白色A1586苹果手机1部,黑色三星翻盖手机1部),豫QAxxx7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人民币4000元。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立、破案情况。

    2.抓获证明三份,证明2015102920时许在开封市苹果园街xx属院门口将白xx抓获。2015102921时许在开封市夷山大街与宋城路交叉口的“杞县猪蹄”饭馆将麻xx、麻xx抓获。20151030日在开封市鼓楼区xx小区xx号楼xx楼xx号将滑xx抓获。

    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公安机关对范xx(绰号天x)上网追逃。

    4.户籍证明四份,证明被告人麻xx、麻xx白xx、滑xx的身份情况。

    5.麻xx亲属人口信息表、提审笔录、阅卷笔录、起诉书,证明麻xx的身份,麻xx、麻xx与麻xx系同一人。

    6.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滑xx无违法犯罪前科。

    7.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麻xx无

违法犯罪前科。

    8.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各一份,证明麻xx(判决书上名字为麻xx、麻xx)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91010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31 2日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于2008612日刑满释放。

    9.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各一份,证明麻xx因吸毒于20151 0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900元。同时决定对麻xx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0.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关押证明各一份,证明白颜xx用名“白xx”,绰号“童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426日被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一审判决后白xx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3曰作出终审判决,对白xx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061129日裁定减刑六个月,白xx20061130日刑满释放。

    11.通话清单,证明白xx、麻xx手机通话的情况。

    12.刘xx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在刘xx与麻xx、麻xx的聊天记录里均提到了“酒”,后刘xx证言证明聊天记录中所说的“酒”指的是毒品。

    1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麻xx、麻xx、滑xx的银行卡往来款存取的情况。

    14.麻xxQAxxx7车辆轨迹及照片,证明20151028日麻xx车辆由开封(陈留)一驻马店平舆老家;1029日由平舆一开封(南苑)。

    15.现场检测报告书,201 51 030日经现场检测,麻xx、麻xx、刘xx尿样呈吗啡阳性;白xx、李xx尿样呈吗啡阳性、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16.房屋租赁协议,证明麻xx20151011日租住房主

王xx位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户房屋。

    17.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豫QAxxx7黑色帕萨特轿车的所有人系麻xx。

    (三)勘验、搜查、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

白xx租住房及麻xx租住房进行勘验、搜查,并提取相关物证的

情况。

    2.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证明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

被告人麻xx、麻xx辨认出白xx,被告人麻xx辨认出范xx,被告人白xx辨认出麻xx、滑xx,被告人滑xx辨认出“同x”(白xx),证人李xx辨认出“白xx”(白xx),证人姬xx辨认出“白xx”(白xx),证人朱xx辨认出麻xx、麻xx。

    (四)鉴定意见

    1.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理化)字【2016

02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白xx身上搜出的检材1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检材2未检出。

    2.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 535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白xx住处搜出的原79101l号四个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

    3.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 535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将白xx住处的原7910、11号四个检材全部混合,从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其中海洛因( C21H23NO5)含量为46.0%

    4.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 535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白xx住处搜出的原1 8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咖啡因成分,其中海洛因( C21H23NO5)含量为0.002%

    5.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汴)鉴(化)字[2015] 1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麻xx住处搜出的检材1,检材5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余未检出。

    6.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 534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麻xx住处搜出的原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成分,其中海洛因( ( C21H23NO5)含量为40.3%

    7.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534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xx从麻xx住处搜出的原5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咖啡因成分,其中海洛因( C21H23NO5)含量为0.003%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证言,证明其吸食的黄皮是麻xx提供的,麻xx共向其提供过60多克黄皮,作为交换其把承包的工地做防水的活交给麻xx,让麻xx从中间赚钱,另外麻xx还想让其帮忙在开封找买大烟的人,其和麻xx、麻xx微信、短信中提到的“酒”,就是大烟的意思。同时证明案发当晚麻xx、麻xx被抓获的情况。

    2.证人朱xx证言,证明案发当晚6点左右到刘xx家玩,后到饭店吃饭,中间刘xx接了一个电话,是麻xx打的,刘xx让麻xx过来,麻xx和他爸一起来的,吃完饭准备走时,公安局的人过来将麻xx等人带走了。听刘xx说他和麻xx有生意上的来往,麻xx喊刘x叔,听说刘xx吸毒,之前在刘xx家吃饭时见过麻xx两次。

    3.证人‘忻敏证言,证明麻xx与白xx长期进行毒品交易,听郭xx说从去年9月份开始麻xx也参与毒品交易。

    4.证人李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夭下午其一个人在白xx家吸毒时公安机关进屋搜查,并对疑似毒品进行现场称重。同时证明其到白xx家时只有白xx一人在家,没有见到其他人,后白xx也出去了。

    5.证人姬xx证言,证明案发当晚7时许,开车(车牌豫BLxxx0)去开封市东郊苹果园xx家属院内找白xx,和白xx刚见面,就被公安局民警当场口头传唤。同时证明和白xx是朋友,平时喊他同x哥,社会上的人都叫他“白xx”或者老x,白xx之前因为吸毒被判过刑。自己以前吸毒,近一年没有吸过毒品,对自己尿检呈阳性无异议。

    6.证人郭xx证言,证明在戒毒所戒毒期间,其通过滑xx向白xx购买了黄皮2 0克,冰毒20克。其通过手机银行给滑xx转帐16000元,其中15400元用于购买毒品,600元是给滑xx的好处费。滑xx将毒品缝在棉袄里面,后棉袄由杨xx的女朋友小x和杨xx的母亲送到戒毒所里。

    7.证人许xx证言,证明20159月底的一天通过滑xx向白xx购买了5克黄皮,共给滑xx3000元,其中2750元用于购买毒品,其余是给滑xx的花销。

    8.证人郭xx证言,证明在看守所期间,让母亲滑xx找白xx购买过黄皮,1023日前后郭xx也想让滑xx帮忙找白xx购买毒品,其通过电话和母亲滑xx说了。

    9.证人王xx证言,证明在戒毒所期间找许xx和郭xx购买过黄皮,找许洁买毒品都是通过王xx的儿子常xx的银行卡转帐,同对证明郭xx的母亲在往戒毒所送衣服和饭菜时夹带黄皮。

    10.证人王xx证言,证明其用儿子常xx的工商银行卡( 6222021703xxxx0058)给戒毒所小x的妈滑xx的卡上( 6212261730xxxx0059)转过钱,王xx让其转过两三次,小x让其转过两三次。

    11.证人罗xx证言,证明郭xx在戒毒所期间让其给常xx的银行卡( 62220217030xxxx0058)上转过4次钱,2015725日转1000元,86日转500元,819日转400元,91 9日转5 00元。

    12.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151025日下午三点多或者四点多,听见郭xx给白同生打电话购买16000元的毒品,1026日郭xx在收到的衣服里取出三个塑料小包的毒品,郭xx一部分用于吸食,一部分用于贩卖。当天下午3点多,其让邓xx往郭xx银行卡上打了300元钱用于购买毒品。

    13.证人邓xx证言,证明20151 02 6日给戒毒所的张xx转了300元钱。

    14.证人杨xx证言,证明郭xx在戒毒所里贩卖毒品,102 6日郭xx让郭xx的母亲去买毒品然后夹带到衣服里面,后趁其母亲给其送衣服之机,将夹带毒品的衣服送进戒毒所。

    15.证人杨xx证言,证明20151026日其要到戒毒所给儿子杨xx送生活用品和衣服,之前郭xx打电话讧其帮忙捎一件衣服,并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后通过该电话号码联系,一个女的在西郊商场的加油站附近将一件黄色棉袄送过来了,该女子的电话号码是137xxxx5850(系滑xx号码),随后其就坐出租车将东西送到了戒毒所。

    16.证人徐xx证言,证明其曾和白xx是邻居,和白童生比较熟悉,听邻居说以前白xx贩卖毒品被判过刑。

    17.证人余xx证言,证明与滑xx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就在一起生活,都是二婚,滑xx有个女儿叫郭xx。

    18.证人王xx(系xx小区麻xx租住房屋房主)证言,证明20151010日经xx小区邻居刘xx介绍,将自己位于该小区xx号楼xx单元四楼x户的房子租给麻xx居住,与麻xx签有房屋租赁协议。

    19.证人刘xx(粮食xx副总经理),证明其主要负责公司的项目工作,如粮库维修、地面硬化、防水工程、电力改造等工作,公司的防水工程最近三年都是禹王台区正兴防水工程负责做的,而且都是对单位筛选并签订合同的,从不让私人来干活。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或干活的没有叫白xx、麻xx的,禹王台区正兴防水工程处也没有叫白xx、麻xx的人。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麻xx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有罪供述,其供述了20151028日从范xx处购买毒品,1029日下午和麻xx一起由麻明驾驶QAxxx7轿车从驻马店前往开封,到麻xx租房处后先将一部分毒品放置于橱柜中,后二人携带剩余部分海洛因乘坐出租丰至白xx租房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白xx的详细情况。该供述与相关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

    2.被告人麻xx供述及辩解,麻xx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不吸毒,也没有贩卖过毒品。20151027日和白xx在七天连锁酒店见面是商谈开封市粮五库做防水的生意,1029日和父亲麻xx一起驾车从驻马店到开封,期间并不知道麻xx携带毒品,并称其不知道白xx家在哪儿,当天也没有到过白xx家。

    3.被告人白xx供述,白xx在侦查阶段共有六次有罪供述,其详细供述了通过麻xx向麻xx购买毒品以及向郭xx、许xx、郭xx贩卖毒品的情况,但其辩称20151029日仅向麻xx购买了8克毒品,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的毒品系麻xx放在其家中的,其不知情。

    4.被告人滑xx供述,被告人滑xx在侦查阶段共有四次有罪供述,其详细供述了在白xx处为郭xx、许xx代购毒品,并向白xx支付毒资共计18650元的事实。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白xx供述情况基本一致。

    (七)视听资料

    1.20151029日搜查白xx住处录像,证明案发当天对被告人白xx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提取疑似毒品、电子称、冰壶、塑封袋等物证,并对疑似毒品当场称重的情况。

    2.20151029日人身搜查录像,证明案发当天麻xx、麻xx、白xx的衣着情况以及在麻xx身上搜出人民币4000元的情况。

    3.七天连锁酒店监控,证明2015102718: 32-20:30分麻xx、白xx在酒店的活动轨迹。其中18: 36xx到酒店三楼房间,20: 24xx进入酒店,上电梯到三楼房间,20: 29xx、白xx先后进入电梯,到一楼大厅。

    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麻xx称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的相关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白xx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等一系列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麻xx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麻xx的辩护人称“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麻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且案发时已将部分毒品出售,其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麻xx及其辩护人称麻xx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证人刘xx证言证明麻xx多次向其提供大烟吸食,还让其帮忙找买烟的人,该证言写麻xx、麻xx的微信、短信记录相互印证;被告人麻xx、白xx供述证实1029日案发当天麻xx与麻xx一起去了白xx住处,白xx试吸毒品并将4000元钱交予麻xx。同时麻xx供述自己不知道白xx的住处,是麻xx领着自己一起坐出租车去的。另有监控录像、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麻xx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称指控贩毒数量有误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郭xx、张xx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白xx、麻xx、滑xx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白xx贩卖毒品的事实及数量。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滑xx的辩护人辩称没有给许洁代购毒品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许洁证言证明20159月底的一天通过滑xx向白xx购买了5克黄皮,共给滑xx3000元,其中2750元购买毒品,其余是给滑xx的花销。被告人白xx供述证明许洁通过滑xx向其购买过毒品。上述证据与被告人滑xx供述相印证,足以证明滑xx为许洁代购毒品的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xx、麻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杓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xx、滑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麻xx、白xx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又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麻x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滑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滑xx的辩护人关于滑xx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必麻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30日起至20301029日止。)

    三、被告人白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滑xx犯贩卖专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030日起至202510

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作案工具豫QAxxx7帕萨特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妍

                                          孙志伟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O一七年三月二十四 

              

                          

附件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对毒品犯罪的人再犯后给予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范围内靠上限刑罚,不是一定要处以死刑、死缓,只有犯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情节之一的才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条文注释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是指:第一,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就是说,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他们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指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他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 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罪名、案号、经办人员、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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