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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领导怕热拒下车救人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撞人领导怕热拒下车救人

撞人领导怕热拒下车救人,让这俩领导被舆论谴责。车辆在撞人后司机负有救治被害人的法定义务,更不用说撞人的是一辆警车。那两位领导竟然因为怕热而不下车救人,置人命于不顾,简直是侮辱了他们所坐的那辆警车。

据悉,在8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河南济源市一辆车牌号为“豫UD001警”的司法警车撞人后,司机下车救人并拨打急救电话,但后排座位上俩“领导”怕热拒不下车救人,被数十名群众围堵指责。双方僵持半个小时后,两个所谓的“领导”被围观者“请”出警车,其中一人下车后夺路而逃。目前,警方正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从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但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中,并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方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由于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否构成行政侵权责任便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可以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从立法原则可以推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导致行政侵权的重要的行为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之外。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为行为,而且包括其不作为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警察在场不加制止,警察局对其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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