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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2005-03-31】

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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