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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低价位拆迁安置商品房(即原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南通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拆迁安置房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建立更加健全、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为确保在新形势下把拆迁安置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继续办好、办实,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论证,进一步增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前瞻性
  
  (一)完善拆迁需求和建设计划的平衡适配机制。
  
  区级政府要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全面制定规模、区位、进度相平衡、适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提前开展拆迁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缩短拆迁安置过程,减少超期过渡现象。对已拆项目,各区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列出建设时间表,集中精力打攻坚战,全面加快建设,尽快消除超期过渡现象。
  
  (二)健全地块选址定点的综合论证机制。
  
  各区拟选的拆迁安置房地块,由市规划部门预划选址红线,根据预选址红线,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采取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审机制,组织区级政府、市环保、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统一研究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周边道路及给排水等配套设施状况、地面供电杆线状况、供电能力等建设条件,形成《南通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条件综合论证报告》,提交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具备建设条件或在可预见的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正式确定为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纳入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划定正式选址红线,启动基本建设程序;尽力避免因前期论证不充分、建设条件不具备而影响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快速实施。
  
  (三)探索带方案出让用地的操作机制。
  
  市建设局要会同区级政府、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广泛征求被拆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细化南通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技术指导性规定,相对统一拆迁安置房的套型标准、建筑形式、施工要求、装修标准和小区环境、景观建设要求。区政府要将拆迁安置房规划设计工作提前到与地块拆迁同步进行,推行带方案出让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缩短建设周期。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相关技术指导性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拆迁安置房整体建设档次,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扶持,进一步激发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积极性
  
  (一)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预征所得税。
  
  对拆迁安置房项目,经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用于安置政府指定对象的住宅及政府回购的商业、办公用房,其销售收入优先保证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税务部门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预征所得税,待项目竣工交付以后,再根据税收政策按实结算征收所得税。
  
  (二)减半并延后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地块,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时间从报建审批环节延后至自来水接水环节。征收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挂牌出让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亦予延后。对减半征收之后可能流拍的拆迁安置房地块,可采取提高拆迁安置房限定价(同时相应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来吸引开发企业。拆迁户购房时按提高后的限定价购买,原拆迁安置协议中的限定价与提高后的限定价之间的差额,由区级政府负责补贴给拆迁户。
  
  (三)缩短未安置房源回收处置周期。
  
  对竣工交付后6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安置对象的带阁楼的顶楼,由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抓紧拍卖处置。拍卖不成的,由政府出资回购另行处置。
  
  对竣工交付后6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安置对象的非带阁楼的顶楼房源,由区级政府出资回购另行处置。区级政府回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市财政酌情出资借款扶持。
  
  回购的房源可辟出一部分,用作“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购房群体”的实物销售。
  
  (四)统一实施供电杆线迁移、道路、管网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优化项目开工、竣工条件。
  
  对新出让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供电杆线迁移按照市政杆线迁移模式处理:埋地部分由市级负责,架空部分由区级负责。对红线外的供配电方案、供配电工程建设,由所在区政府统一负责提前实施,将供电接口送至拆迁安置房地块红线周边。市从市重点城建项目补助资金中拿出2000万元,用于对区级政府实施供电杆线迁移、供配电工程建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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