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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故意杀人

xx故意杀人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8.12.25

摘要:秦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4月26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逃至外地身份洗白,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同年5后28日被逮捕,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豫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秦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代理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在一审时,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及时和其家属沟通,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此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并无大的瑕疵,所以在二审的时候,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即以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此案为民间矛盾激化所致、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以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以此以上三点做有罪罪轻辩护,和家属沟通后得到家属对辩护方案的认同。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和此案为民间矛盾激化所致,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纳,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XX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附件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豫刑终42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女,193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市X镇X村。系被害人万A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女,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万A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B,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万A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C,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万A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D,女,19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万A次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曾用名秦X、秦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X市X镇X村,捕前住辽宁省X市X区X街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同年5后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邓X、万B、万C、万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豫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邓X、万B、万C、万D、原审被告人秦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X、邓X、万B、万C、万D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秦X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运收割的小麦途经被害人万A家农田,万A持镬头在三轮车返回的路上锄地,不让秦X开车经过,因此发生争吵,万E、万F、秦A、秦B、苏X、邓X等人相继赶到,双方相互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秦X从其三轮车的工具箱中拿出一把刀,朝万A左胸部捅刺一刀,致万A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A系被他人用较锐利的刺器剌破心脏导致死亡。

    被告人秦X作案后潜逃,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查明,破告人秦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501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记载,中心现场位于辉县市南寨镇坝前村南地七组与八组生产地交接处,地面上有一1 8cm×32cm血迹。

    2.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万A系被他人用较锐利的刺器刺破心脏导致死亡。

    3.证人邓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秦X开一辆机动三轮车拉麦从其家耕地经过,其丈夫万A说地里已经播种了玉米,不让车过。因此发生争吵、撕扯,秦X用刀将万E胳膊划伤,并将万A推倒在地,朝万A胸部捅了一刀。证人万E、万G、万F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邓改花的证言内容一致。证人邓X花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双方争吵、打斗的情况。

    4.证人秦B的证言证实,其和秦X开一辆机动三轮车拉麦经过万A的田地,万A说地里种了玉米不让过。秦X就在田地里调头返回,为此万A与秦X发生争吵,在万E、万F赶到后,发生了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秦X用刀捅了万A一刀。

    5.证人秦A的证言证实,双方争吵后开始互相撕打,秦X吃亏了,就从三轮车的工具箱里拿出一把刀,持刀追打万A,万A拿着馊头抡,万E在后面追,秦X和万A、万E撕打在一块儿,三人都躺在地上互相打,万A躺在最下面,秦X在万A身上打,后来其发现万A身体左边有血。

    6.证人万H的证言证实,其和秦X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其与史X是在打工时认识的,1997年7月二人结婚。1997年收麦前,史X来其家玩,秦X把史X一个眼角打流血了。证人吏X的证言与该证言相印证。

    7.被告人秦X对其杀死被害人万A的事实予以供认。归案后,对其杀死万A的现场和逃跑路线进行了指认。

    8.抓捕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将被告人秦X抓捕归案的情况。

    9.被告人秦X的户籍证明及秦B、桑X是秦X生物学父、母亲的DNA鉴定意见证实了秦X的身份情况。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秦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秦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邓X、万B、万C、万D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14元。

    上诉人秦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秦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防卫过当;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买,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买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秦X的亲属与上诉人宋X、邓X、万B、万C、万D达成协议,秦X亲属赔偿宋X、邓X、万B、万C、万D经济损失人民币575000元(包含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宋X、邓X、万B、万C、万D出具谅解书,对秦X表示谅解。

    针对上诉人秦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秦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秦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防卫过当”之意见,经查,秦X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运收割的小麦途经被害人万A家农田,因万A不让秦X经过,秦X与万A等人发生打斗,打斗中,秦X从其三轮车的工具箱中拿出一把刀,朝万A左胸部捅刺一刀致万A死亡。秦X持尖刀朝被害人致命部位捅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我国刑法规疋,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秦X与万A等人在打斗中,秦X持刀捅刺万A,其主观上并非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侵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并非系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在双方打斗中实施的侵害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该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且在二审期间秦X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上诉人宋X、邓X、万B、万C、万D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秦X及其辩护人所提对秦X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宋X、邓X、万B、万C、万D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秦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吕巧玲

      周建生

                                                                                    郝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邱小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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