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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故意杀人案诉讼代理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年7月4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诉讼

X故意杀人案诉讼代理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9年6月10日

摘要:在本案中本律师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阅卷得知和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贾X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手段凶残、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均极为严重,被告人用暴力手段,故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且被告人贾X又将被害人隐匿死下水道里,手段之凶残令人发指,主观恶性极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贾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上诉,被告人贾X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家人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万元(原判刑期予以维持),避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财两空的局面。极大的维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豫刑终9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男,19XX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X区X乡X村。系被害人孙X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男,19XX8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孙X之子诉讼代理人郭永军、王建,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贾X,男,19XX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河南省开封市X区X乡X所职工,捕前住开封市X区X乡X村X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X、李X,河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X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张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豫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张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贾X与邻居孙X长期保持男女关系,2016年8月30日二人约定于当晚见面,当日21时许贾伟来到孙X位于开封市X区X乡X村的家中(贾X家隔壁),贾X因孙X对其疏远而心生不满,与孙X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贾X用左胳膊扼孙X颈部致孙X死亡。后贾X将孙X的尸体抛至开封市X区X宾馆北X路一下水道窨井内,并将孙X衣服、提包和掩盖尸体的被子等物品沿途抛弃。2016年9月6日凌晨,贾X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孙X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抓获证明及案件侦破说明证实,在开封市

X区X宾馆X路一窨井内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民警经过侦查,将具有作案嫌疑的贾X抓获。后贾X供述了其作案过程,公安民警对被害人孙X家、贾X家以及贾X指认的沿途抛弃相关物品的地点进行了勘查,并提取到相关物证。

2.提取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贾

X家中提取到其抛尸时所用电动三轮车一辆及手机一部、手表

块、银行卡一张,被害人孙X的男友李X辨认出上述提取的手机、手表是孙X生前所用之物;贾X带领公安民警指认了其杀人、抛尸的现场以及抛弃衣物、被子等物品的路线,公安民警据此从抛尸路线沿途提取到孙X被害当日所穿衣物、掩盖尸体的被子等物证

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材料、鉴定文书证实了根据被告人

贾X指认,从抛尸途中提取的两张手机卡背面序列号、卡背面服

务密码情况,两张手机卡分别是贾X和孙X所使用。经鉴定,孙X手机通讯录中的内容与提取的孙X手机卡中通讯录内容吻合。

4.生物物证报告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被子上斑迹、床单上斑

迹支持为无名女尸所留;不排除孙X是无名女尸的生物学父亲,不排除无名女尸是张X的生物学母亲。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病理及硅藻检验报告书证实,孙某某符合机槭性窒息死亡。

6.证人王X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17时许,其开着汽车与其公公贾伟在开封市祥符区东方百合小区附近接住孙X,后三人到开封市区吃饭,当晚20时许三人回到薄店村各自的家中。

7.被告人贾X归案后对其因与孙X发生争执而将被害人孙X勒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有证人雷X、冯X、李X、张X、孙X、孙X2、谷X、张X、缪X、贾X、夏X言及户籍证明、兴隆乡政府证明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视频制作说明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

告人贾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贾X到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属坦白,且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贾X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贾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贾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7998.5元。 

上诉人孙X、张X上诉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对被告人贾X量刑轻,民事赔偿数额少。

原审被告人贾X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不能排除贾X系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贾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量刑时应予考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均经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孙X、张X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对被告人贾X量刑轻”之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孙X、张X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且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亦未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故二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贾X的刑罚。

关于上诉人孙X、张X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民事赔偿数额少”之意见,经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贾X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万元,经本院核实,确系原审被告人贾X及其亲属自愿作出的赔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自愿赔偿的,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限制。故本院对贾X的上述赔偿行为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不能排除贾X系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之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贾X归案后对其因与被害人孙X发生争执而持续扼压孙X颈部,并致孙X死亡的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显示孙X的死亡原因完全吻合,足以证明贾X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孙X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关于辩护人所提“贾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量刑时应予考虑”之意见,经查,贾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子体现,本院不再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贾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贾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贾X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X、张X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增加民事赔偿的请求,子以支持。原审被告人贾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贾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7998.5元;

二、原审被告人贾X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孙洪发、张迎宾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判长   吕巧玲

审判员   周建生

审判员   郝  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小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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