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复核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执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这是不难理解的。但二者之间有的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相同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


  其一,两者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


  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


  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这方面、犯罪主体不同:


  其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其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与第313条相比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区别二罪应注意的问题


  实际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本罪客观方面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其妨害的公务内容是特定的法院裁判的执行,因此,本条相对于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而言,是特殊法条,是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


  四、触犯二罪的处罚


  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更多刑法知识,进入刑法首页





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


  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


  此复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