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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诉条件 公诉案件可不可以撤诉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刑事撤诉条件,公诉案件可不可以撤诉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撤诉条件

  一、刑事撤诉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刑事撤诉程序:

  1、一审中的撤诉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三、受害人是否可以撤诉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再宣告判决前撤诉。公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撤诉。根据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事撤诉条件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也有了相应的了解。对于这方面的撤诉所产生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因为其诉讼费用也是比较昂贵,所以对于这方面的撤诉问题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想找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公诉案件可不可以撤诉

  一、什么是公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二、公诉案件可不可以撤诉

  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诉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3、公诉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但是需经法院审查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的代理与公诉案件的代理相比有以下特点: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即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自诉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1至2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他们除了享有公诉案件代理人的所有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鉴定人回避,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在授权条件下有权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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