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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 附条件逮捕的正确适用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附条件逮捕的正确适用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

  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非羁押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非羁押诉讼规定介绍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系累犯的;


  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二、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非羁押诉讼,就是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附条件逮捕的正确适用

  一、限定适用范围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职能正确发挥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妥善处理案件,对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采用,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及时高效地批捕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是使被害人的权利迅速得到救济,社会秩序迅速得到稳定,社会矛盾迅速得到解决的有益做法。但是,附条件逮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只可将它作为补充策略,通常限于适用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执行证据标准


  附条件逮捕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是指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低于第二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但排除该第三条所列十种情况的情形。


  ;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是指证据符合基本构成要件,进一步侦查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实的其他佐证不充分,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得其他佐证的;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通过进一步查实能够排除无罪证据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的具体共同行为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排除的;


  4.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但是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


  5.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言词证据,通过进一步侦查依法予以排除,其余的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6.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证据基本清楚,但具体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侦查才能够查实的;


  三、引导侦查并及时重新审查案件


  引导侦查既是提高侦查效率、保证附条件逮捕措施实施的正确性、降低批捕风险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其澄清无罪之冤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逮捕的同时,必须向侦查机关制送,列明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清单。检察机关既要详细分析证据的矛盾及缺陷,也要详细的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意见,使其明确侦查方向和要求,促进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在批捕后,要对侦查机关及时地跟踪监督,督促其切实地落实补充侦查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重新审查,提高监督的效率,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保证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新情况,并在批捕后至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重新审查的重点是捕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补强是否达到;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程度。审查的范围包括:捕后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全案各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合理排除无罪证据及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逮捕必要性。


  重新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犯罪发生的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8.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重新审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主要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项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项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每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印证,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从而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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