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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管辖权,一般指的是国家在相关的规定和行使其权利以及义务,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以及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权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如下:

一、如果被在提交自己的答辩状的这个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认为其受诉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约定,此案件应该是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或者是下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受诉的法院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审查的,应该要在受到此异议之后的十五天以内做出相关裁定,如果说异议不成立的话,那么将会对裁定进行驳回,如果异议最后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要将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对应法院。

二、如果说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没有作出之前,原告的一方申请要撤回其起诉的话,那么受诉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对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并且要在裁定书里边写清楚情况。

三、如果说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已经满了之后,原告的一方又增加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且导致了此案件的标的额已经超过了该受诉的法院自身级别管辖的标准的话,被告一方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请求要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法院应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之后做出裁定。

四、如果上一级别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里边的相关规定,将其管辖的一审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交给下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工作的,应该要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说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五、对于那些本来就应该由上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的法院是不能报请上级法院并且交给其进行审理的。

六、被告如果以受诉的法院同时违反了关于级别和地缘管辖的相关规定为理由,并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话,受诉的法院需要对其一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七、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固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但是其受诉的法院发现了自己并没有相应级别的管辖权的话,也应该要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八、对于法院关于其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作出相应的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的话,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公正裁定。

九、对于那些将案件移送到了上一级别的法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接受移送的上一级别法院发现其中存在错误的,应该要依照自己的职权裁定撤销。

十、在经过了最高级别的法院经过批准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应该要作为级别管辖异议相关案件的依据。

十一、如果说在此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次新出台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情况下, 那么也应该要以此规定为标准。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七种情况: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我们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提起的诉讼,不仅仅包含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包含财产关系的诉讼。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根据《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①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如果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的,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起诉的,通常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大概存在七种情况,此时往往就是被告就原告,也就是允许原告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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