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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规定在地域管辖中。在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是一个接近于特别地域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主要是根据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而特别地域管辖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规定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从确定管辖的标准看,专属管辖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而与特别地域管辖相同,正因为如此,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混杂在特别审判籍之中的,该法第20-34条的主要规定就是特别审判籍,其中第24条、第29条、第32条又规定了不动产的专属审判籍、使用租赁或用益租赁案件的专属审判籍、环境案件的专属审判籍。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是并列关系。即某一诉讼,如果法律既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又规定了特别地域管辖,原告便获得了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向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具有特别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对合同、侵权行为等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作出规定时,规定这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实际上也就是承认这两种地域管辖的竞合关系。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是一种排斥关系,即只要诉讼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就不得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对于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向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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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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