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职务犯罪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浅析职务犯罪 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浅析职务犯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浅析职务犯罪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把惩治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浅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职



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我相信,只要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为中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添上一笔重彩!









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侵吞、窃





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相似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