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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4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罪轻辩护

陈某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 2021.3.30

摘要:陈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817日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其家属的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约见了被告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庭前本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陈X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案件移送法院后准备开庭前均为取保候审状态,而开庭时法庭欲将被告人陈X予以逮捕,根据起诉书指控显示被告人陈X201512月至2018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参与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处于该组织第9层、下线层数46,下线人数4047,账面获利1539356.157,实际非法获利138600元。那么按照刑诉法2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所属层级及发展下线人数均为错误。且本案中的司法鉴定和审计存在严重错误。在庭前本辩护人与公诉人、合议庭成员多次沟通,以最高法、最高检“六稳六保”保护中小型企业发展为由,最终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极大限度的减少了被告人的刑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223刑初509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985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开封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开封市XXXX家园X号楼X单元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97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8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8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郭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12月份,李某某、寇某某注册成立郑州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命寇某某为执行总裁吴某为总经理,秦某某为副总经理,牛某选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寇某某、吴某具体设计以众筹销售XX红酒为名的传销模式,建立XX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作为传销人员注册会员、投资、排列层级、返利的平合。该传销模式以众筹销售XX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取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为扩大传销组织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在全国范围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了由被告人陈某和郭某某、李某、曹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牛某某、周某某、段某某、段某某、贾某某、安某某等人运营的356个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参加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报单金额的3%提成服务费。至20181,该传销组织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经司法鉴定及审计,201512月至2018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发展参与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被告人陈某处于该组织第9层、下线层数46,下线人数4047,账面获利1539356.157,实际非法获利138600元。

2020年716,被告人陈某自动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3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退赃票据,银行账户交易资料,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寇某某、吴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积极退赃,且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真诚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3860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戚振岭

审判员沈凤丽

人民陪审员刘素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勇燃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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