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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罪轻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情简介:

2023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XX、王XX在明知其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和网络色情平台流水过账的情况下,事先商量好两人将所取款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佣金,指使多人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到银行进行取现活动。

起诉书指控事实:

20235月份,被告人李X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与王XX(另案处理)共谋介绍了王X(另案处理)提供其名下2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过账,在王XX的带领下对钱款进行取现。经查实,王X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分别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王X名下银行卡帮助取现共计人民币68900元。李XX获利20000元。

辩护思路:

1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系主动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

2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已退缴违法所得并已缴纳罚金。

3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深刻,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豫020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67日起至20246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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