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王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取保候审、不起诉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4月6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取保候审,不起诉,成功案例

X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取保候审、不起诉成功案例

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XX,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于202178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办案单位于202188对犯罪嫌疑人王XX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后又以刑诉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王XX不予起诉申请,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XX不予起诉,并解除了犯罪嫌疑人王XX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辩护的成功,绝非是律师个人的功劳,离不开依法公正、高业务素质的公诉人员,一个案件若是遇到依法公正、高业务素质的公诉人员,那么律师的辩护工作将会顺利进行、事半功倍。

附件一: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示范检刑不诉[2022]30

被不起诉人XX,男,1986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9221986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XX小区XX号楼XXX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17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8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7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军,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7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11日,赵XX(另案处理)成立三河市参壹肆壹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赵辛庄村西。公司先后招募李XX、李XX、杨X(另案处理)等人为核心人员在总部成立话务小组、在河北廊坊、辽宁沈阳等地成立工作室,通过总部从上游甲方非法获取大量电话号码向各小组各工作室的经理、话务员分发,各地话务员通过拨打上述电话开展非法引流业务。

20209月份,XX花费10000元从李XX处非法获取实名注册手机号信息10083条,并将非法获取的大量实名注册手机号分发给话务员,由话务员拨打电话拉人引流进特定的微信群进而从中牟利。期间,XX共计非法获利11125元。

XX2022729日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XX违法所得111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印)

2022823

附件二: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于2022823日以汴示范检刑不诉[2022]3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XX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XX违法所得111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印)

2022823

附件三: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示范检解保[2022]25

XX

因对你作相对不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印)

2022823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All Right Reserved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3998653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