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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特点及内容是什么?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的理由分析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管制的特点及内容是什么,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的理由分析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制的特点及内容是什么?

  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和内容:


  1、管制的对象


  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


  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根据刑法典第39条之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典第38条、69条、第41条之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据第40条之规定,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由于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方法,故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事实上,刑法典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也即是服从群众的监督。这充分体现出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的理由分析

  摘要:缓刑与管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刑罚功能已经相互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情况微乎其微,而缓刑又被广泛适用,在此建议废除管制,保留缓刑。


  缓刑与管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刑罚功能已经相互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刑的情况微乎其微,而缓刑又被广泛适用,在此建议废除管制,保留缓刑。理由如下:


  1、管制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复存在。管制创建于我国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主要是针对怎么改造反革命分子而创立的制度,是对敌专政的武器。现如今,新中国成立已61周年,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年产生管制的社会环境荡然无存。


  2、废除管制不影响刑罚功能。一是从两者的相似点来看,刑罚功能绝大部分是相同的,差别仅仅是管制多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一项,其功能完全可以由缓刑与剥夺政治权利替代。二是管制相比缓刑更软弱无力,更容易出现脱管漏管,影响刑罚的威慑力。


  3、废除管制不影响我国刑罚体系。刑罚规定的监禁主刑已经很完整,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多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20年,再往上是无期徒刑至死刑,从拘役到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再到死刑各期限环节衔接紧凑。管制虽为主刑,但是却是监外执行,加上刑法又确立了缓刑制度,综合比较管制不如缓刑。废弃管制刑罚,反而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科学,更加严谨,体系更加明朗。


  4、废除管制有利于缓刑的发展。综上所述,两者基本上只存在名称上的差别。但是管制已进入发展瓶颈,难有发展前景,而缓刑确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在我国缓刑的相关制度已比较完善,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不如弃之而专心发展和完善缓刑制度。现我国正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先进模式,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的服刑改造工作。而社区矫正制度与缓刑都来之于英美法系,与缓刑一脉相承,社区矫正可以更好地完成刑罚的执行,将来还可以将监外执行罪犯都由社区来完成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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