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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外地被捕,会在哪里审判?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0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犯罪嫌疑人在外地被捕,会在哪里审判,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犯罪嫌疑人在外地被捕,会在哪里审判?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


  法律咨询:


  我一个亲戚在外地被捕,还没有审判,我们去过一次,当地派出所说因为是成年人了,宣判后不会将审判结果下函到户籍所在派出所了......


  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我们要如何知道审判结果呢很远,不方便去..


  如果不是,法院宣判后多久会发函给我们呢


  律师解答:


  应当通知近亲属,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总结审判经验;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级别管辖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确定级别管辖基本上采用了三个标准,即从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级别管辖,从而划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这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看似全面、具体,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难度。将案件的影响范围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由于案件影响范围大小往往缺乏量化标准,并且也难以列举,一般只有靠主观判断,如果由当事人来判断,则难免判断不准确,造成无法准确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困难,如果由法院来判断,则由于起诉是当事人来决定的,当事人无法知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即使该法院判断出由其他级别法院管辖并告知当事人,但可能存在其他法院做出相反判断而造成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将案件的繁简程度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虽然有些案件较容易判断出其繁简程度,但是大量的案件无法轻易仅凭当事人的起诉状就能判断出案件的繁简程度,并且案件的繁简程度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后才能判断出来,在开庭前就判断出其繁简程度有"先定后审"之嫌。将案件的性质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有其合理性,因为案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案件的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在德国,初级法院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非婚生子女问题、关于法定抚养费的一切争执等6类性质的案件,而州法院对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也即诉讼标的额为1500马克以上的案件和其他性质的案件则由等级高一级的州法院管辖。③在法国,大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l万法郎以上的案件,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小审法院则对l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在日本,虽采用单一诉讼标的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某些专利案件被确定为高等法院管辖。


  在我国,确定级别管辖所使用的标准是存在问题的,按此标准规定的级别管辖不够明确、伸缩性大,造成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定和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应当简单、明确,无论是纠纷当事人或是法院,都应该据此标准明确某一诉讼应当由某一级法院管辖,而且法院之间也不可能发生管辖权争议。虽然我国现在也在实行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但还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来,当事人不知晓这一判断标准,并且各地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当事人仍无法准确地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确定性、可精确量化等特点,易于法院和当事人掌握,因此,它应当作为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如果采取单一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尽管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并不一定对应案件的繁简程度,但是确实存在诉讼标的额小而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情况正好相反的案件,如将这类案件划归基层法院审理,可能导致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国外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国外立法基本上是将诉讼标的额和案件性质相结合起来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因此,我国立法应将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结合在一起来确定级别管辖,对案件性质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由法律直接列举出来,而不应该是笼统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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