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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恶法?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恶法,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郭永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恶法?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

  但朱某的家属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每天要不要赔偿

  尽管不需要承担,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案件,的第一反应是挺冤的!

  觉得此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陈先生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尽管根据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其次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是转嫁到了车主头上,这对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上面仅仅是的个人见解,对于这个案件你的看法是什么呢留言给哦!

  在上面的案件中,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事实上,很多人因为这一条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视为一部恶法,也有许多人因为这一条脱贫致富。究竟76条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要设立这一规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为什么要设立这一规定

  许多司机看到这一条都觉得挺憋屈的,很多觉得这个是恶法。其实不是的。

  在实践中,受害人要主张请求权,必须首先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由受害人承担举证,其难度可谓十分巨大。

  结果常常是受害者无法举证,因而得不到任何赔偿,若自己财力有限,甚至抢救费和医疗费都得不到保障,不少事故受害者因此错过治疗良机而残疾甚至死亡。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走入普通家庭,有车族的数量迅速膨胀,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因此,为了照顾弱势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是从大局出发,兼顾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每条法律设定的初衷都是好的,只是看大家怎么用!

  有了这一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要赔偿

  其实不是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也有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方能证明是由于非机动车方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话,那么机动车方就可以免除赔偿。虽然这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方的无过错,但并不是就这样一锤子敲死了,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更多知识:不当停车也是违法行为,也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也要承担一定的。

  什么情况下;停车;,要担责呢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9、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修理时,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它警告标志的。

  驾驶员停车时,违反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承担到事故。被交警查获还要贴罚单。

  在山西省违反这;两项;要求,也会承担事故。

  1、运载危化品、剧毒品等车辆中途停车,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2、高速公路,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停车。

  注:其他各省也有自己省内的要求,详见各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为车辆做车险,有私家车及其他车的种类,但是针对私家车网约载客出现事故,照理说是可以有车险的,但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可以拒赔吗下面就结合案例给大伙说说。

  随着网络与经济的发展,便有了网约车,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各种纠纷。网约车其多为私家车载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又是怎样的约定例如,私家车网约载客,但是发生了事故,作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一、基本案情:;易到;专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3月1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沪上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李先生来自安徽利辛。去年8月26日17时43分,他驾驶江苏牌照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案外人无责。

  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47万元。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2016年9月30日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我公司对本起案件商业险予以拒赔;。

  李先生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李先生于是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300元、车辆损失5.47万元,共计5.5万元。

  二、庭审:

  1、保险公司:私家车网约载客增加标的危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

  庭上,被告提供了一份《谈话笔录》。当时,被告工作人员询问:你从事什么工作原告回答:易到司机。工作人员询问:当时你在张杨北路干什么原告回答:在做易到专车订单,我接了一个订单就直奔客户目的地,后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还提供了短信截屏,信息抬头均为;易到;字样,短信内容均显示为订单信息。2016年8月26日周五17:54分的短信信息显示:[易到]-订单取消-您将于8月26日17:35服务的订单已被乘客取消。

  被告认为,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据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赔付。

  三、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首先,被告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在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项下有五条重要提示,其中第四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对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且被告《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亦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原告以保险人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来否认保险条款的约束力,法院不予采信。

  2、其次,涉案事故车是否改变了营运性质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谈话笔录,原告自认职业是易到司机,在张杨北路是为了易到用车接单。结合商业险保险单,清晰载明车辆的营运性质为非营运。众所周知,易到用车APP隶属于网约车范畴,原告从事易到用车服务,实际上改变了事故车辆的非营运性质。

  3、最后,原告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驾驶员驾龄条件

  经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被告提供的车辆信息截屏,涉案车辆的司机信息登记为万某,在易到用车平台的参与分为47,200、司机登记为LV2;驾照取得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而从原告提供驾照信息看,他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显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具有驾龄满3年的驾驶资格。

  四、判决:

  1、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被告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官说法: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与家庭用车辆相比,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高。也就是说,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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