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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要怎样维权 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要怎样维权,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要怎样维权

  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维护自己的权利,拆迁人一般是依据相关的拆迁合同以及超迁安置法来拆迁房屋。那么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要怎样维权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

  一、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要怎样维权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与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拆迁人无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与拆迁人可再次就申请仲裁事宜达成协议,之后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拆迁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是提起诉讼,由于拆迁相对的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可申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要是拆迁人遇到了被拆迁人违约的情况,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去追究对方的违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拆迁人违约的案例:

  上诉人沈阳xx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皇民二房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张卓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曹桂岩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3日,原告王xx作为乙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方对荆江街地区实施拆迁,乙方于2001年7月3日搬出上址,过渡期间用房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原住直管公房,甲方安置房屋地点为原地,贰类套型。安置房屋在2003年6月1日前兑现。搬家补助费2210元,房屋腾空后发放完毕。;签订协议后,原告王xx如约履行了搬迁义务,并于2002年2月9日交纳了增加面积款31,236元。收据当中明确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为520元,计费基数为63平方米。但被告xx公司未按约定在2003年6月1日前为原告王xx安置住房。原告王xx于2005年3月29日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xx公司现已无回迁房安置给原告王xx。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搬出拆迁房,交纳各项费用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在约定时间,在原地给原告安置回迁房的义务,对此被告理应承担违约。故依法应当判决被告在相同地段等级、相同户型提供6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给原告安置,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等违约。;如被告已无法提供房源,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根据《城市房产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在安置不能时,只能货币补偿,故被告应以货币补偿方式承担补救措施的违约。关于货币安置以什么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最达限度地保护守约方,挽回违约方为其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如被告按约履行,现原告已在该地区享有63平方米的楼房一间。该回迁区域为二级区域,按沈阳市2004年房屋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平方米2,806元。在双方对补偿价格不能认同一个数;又无同类地区,同类房屋评估价的情况下,按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平均价予以计算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故被告应按2,806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房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故原告的该主张,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按政府的相关规定计算,关于被告xx未按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回迁故其超过期限至本判决生效时,被告xx应按政策给付超期回迁补助费,其标准应按沈阳市拆迁政策贰类户型及超期月份数,据实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其他如租房、孩子上学等间接损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用被告xx商品房在原地给予安置,其增加面积款按每平方米520元计算,因被告不同意,且不符合法律和拆迁政策,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如下:一、沈阳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相同地段等级提供相同户型不少于6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如超过63平方米,其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王xx安置。二、如本判决第一条不能履行,则被告沈阳xx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xx货币安置款176,778元。三、被告沈阳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xx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4,030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

  宣判后,xx公司、王xx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xx公司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王xx的房屋动迁前为直管公房,并非私有房产,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被上诉人王xx不应该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判。

  针对xx公司上诉请求,王xx答辩如下:xx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直管公房与私有房产应享有同样的动迁待遇,其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

  王xx对原审法院判决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内容不确定,未明确给予安置的住房是新房还是旧房。2、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决如xx公司不能安置现房,则按2004沈阳市房屋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赔偿损失,上诉人认为,我是2005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2005年8月作出判决,因此应当按照2005年7月同类地区房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即每平方米3800元价格计算,总额应为239,400元,原审法院按2004年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确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与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不符,超期一年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而且未判决给付上诉人违约金及租房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王xx上诉,xx公司答辩称:王xx的房屋动迁前为直管公房,并非私有房产,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被上诉人王xx不应该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协议、沈阳市拆迁户增加面积款专用收据、当事人陈述等,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2001年7月3日xx公司与王xx及原审被告皇姑区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王xx原住直管公房由xx公司按二类套型予以安置,并规定了回迁安置房屋的时间及搬家费等权利义务,并且王xx向原审被告房屋拆迁办交纳了31,236元的增加面积款,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被撤销或变更,上诉人xx公司应按协议的约定给被上诉人安置房屋。xx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xx原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不应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xx所提原审判决不确定问题,原审判决对xx公司应给其安置的住房面积、位置、及增加面积款的计算标准均作了明确界定,不存在不确定问题,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xx所提应按2005年7月沈阳市同类地区房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赔偿货币安置款问题,王xx是2005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的,原审法院按上一年度标准确定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xx所提原审法院未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过渡补助费,且未判决给付其违约金及租房损失之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对逾期回迁违约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王xx在原审法院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没有明确提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审法院比照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判决xx公司给付王xx逾期安置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xx地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xx各负担4,03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

  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支撑,以及要联系当地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补偿相关事宜的对接。那么关于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的为您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希望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

  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二、哪些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2、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但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超生子女。只要该子女的落户合法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应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7、服兵役、两劳人员。这些人员仍以原集体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应该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但是在部队已提干的人员不再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分配资格不予认定。

  8、回乡退养人员。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应地也就没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三、如何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拆迁安置的理解

  拆迁安置是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本项工作应在开发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拆除拟建项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要对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为您整理的有关拆迁费用计算标准是什么的内容,由此您就可以得知在对于房屋的拆迁过程中的标准是要根据所涉及的拆迁范围来进行估算以及评估的,若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同样希望我们的权威律师全面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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