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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报告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报告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郭永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也是中央部署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宪法关于人民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以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也是中央部署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宪法关于人民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以保证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能够真正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下严格依法行使。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所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证明了这项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仅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而且已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载入了2005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直接监督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这一职权行使的对象就是滥用党和国家权力涉嫌犯罪的行为。因此,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对强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加强国家政权建设非常重要。为保障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监督权,多年来检察机关从强化对办案工作监督的角度进行了艰辛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证办案质量的监督制约措施,但效果还不够理想,原因就在于我们只注重了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而没有找到一条有效接受外部监督的新路。可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倡导建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新路。找到这条新路至少有两方面的价值意义,一方面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直接监督,以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促进诉讼民主建设。也就是在检察工作中以实际行动践行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的那个著名的问题,即共产党要用民主这条新路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不敢懈怠。因此,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加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具体到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据笔者理解,既要区别于已有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外部监督的形态,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制约,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在法律程序外的监督等,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具直接性和实质性,又要同这些监督方式互为补充,以利于形成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设计中突出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把监督的主体定位为人民,即各行各业普通的人民群众,凸显监督的人民视角和公众理念;二是突出了监督的刚性,即这种监督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监督,同时又有严格的监督程序作保障,而不是泛泛的监督;三是监督的对象除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严格依法办事的;五种情形;外,重点锁定在办案工作的关键环节,也就是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作出实质性处理而又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三个环节,包括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作这样的制度安排,就能够保证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办案工作包括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能得到有效的监督,这也充分表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实质性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直接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监督上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超期羁押和负责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有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外,主要体现在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监督上,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或主诉检察官经审查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就该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评判,这也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项重点内容之一。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由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的处理结果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提起公诉,一个是不起诉。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和提出的起诉意见是否正确,自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制约和评判,而对刑事案件决定不起诉,则是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起诉自由裁量权,也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终局性处理、终止刑事诉讼进行的一项重要职权。一个自由裁量,一个终局性处理,加上职务犯罪不起诉特别是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难以把握,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外部监督制约,就决定了这项权力的行使存在着被滥用和误用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成为现实,就会对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造成严重危害。而且在以往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中,也确有个别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或公诉人存在利用不起诉权办关系案、人情案、台阶案和利益驱动案的现象。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权力行使的监督,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其作为监督重点的原因。


  那么,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的监督,会不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人民监督员对拟不起诉的案件行使的是监督权,而不是对案件作出处理的决定权。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说到底是一种民意表达,即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拟定的案件不起诉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这种监督意见对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使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能够听到人民的声音,做到兼听则明,但这种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起诉不起诉,最终还是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并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其次,按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的监督,是在公诉部门或主诉检察官对案件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进行的,即使公诉部门或主诉检察官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但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仍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第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只是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或主诉检察官拟定的不起诉意见进行听证、评议和表决,并不参加案件的全部审查起诉和处理工作,行使的不是检察权,所以也不存在检察权让渡的问题。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也是中央部署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宪法关于人民管理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有效地促进了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有效地促进了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公诉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地树立了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二是促进了不起诉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和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了对不起诉工作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和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公诉检察官对案件法律评价和人民监督员社会评价的有机结合、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质量刚性监督和对公诉检察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的有机结合,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据统计,自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率逐年上升,不起诉率和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仅以不起诉率为例,2003年比2002年下降1.19个百分点,2004年比2003年下降3.46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又比上年同期下降4.2个百分点。三是进一步增强了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减少了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促进了公诉工作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


  ■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监督应解决好四个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在继续深入试点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通过推动立法和修改法律,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及监督的范围、程序、效力等,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笔者认为,在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公诉工作的监督方面,当前应通过完善相关规定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要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拟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的情况下,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对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该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而其他共犯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是比较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和承担的重要因素,为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全案情况、正确行使监督权,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将共同犯罪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拟不起诉和拟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及有关证据一并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但应当明确,人民监督员不对拟作起诉处理的意见进行监督。


  第二,正确处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关系,做好衔接工作。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制度,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保障不起诉案件质量的改革举措。这两项制度如果结合得好,则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可以大大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将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放在人民监督员开始监督后到评议、表决之前进行。这样,人民监督员可以旁听公开审查中各方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了解案情,为发表监督意见做好准备。而且,人民监督员参加旁听公开审查后,如果认为对案情已经充分了解,可以直接进行表决和评议,以提高监督的效率。


  第三,处理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的关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这项制度的实行,能够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把关有机结合在一起,更好地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但具体工作程序需要衔接好。如按照规定,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在这种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可以将复核程序和批准程序合二为一,批准的决定也就是复核的结果,但应以不同决定分别批复和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


  第四,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完善措施,强化人民监督员对公诉环节超期羁押和公诉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针对上述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报告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 据《现代快报》报道,该规定除了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和机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代币券、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事项外,还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


  据《现代快报》报道,该规定除了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和机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代币券、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事项外,还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


  报道说,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南京市政府领导就此表示,当干部不仅要有工作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南京市政府的这部《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还规定了干部自费出国、子女出国上学、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方面都要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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