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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

发布时间:2015年6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深发[2005]16号)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人口信息和服务建设,现就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要求,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加快发展,便民利民,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形成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为总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以上;出租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增强威力,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出租屋管理人员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管理,查处违规租赁和违规中介行为;与公安bu门共同做好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部门使用;会同公安机关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加强巡查,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协助查处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违规行为。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建设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地下加工窝点的查处工作,依法取缔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税务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委托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出租屋业主。
   财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以其它经费供给形式予以保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出租屋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进入租赁市场的违法建筑,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黑诊所”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出租屋内的“黑网吧”等文化领域非法经营行为。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私人违规出租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宣传,配合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各区委、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水务、供电、燃气、电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负责对违法租赁和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应措施。
   房屋出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全面落实综合管理工作
   (一)深入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和变更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暂住人口的真实情况。依托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人口信息基础平台。
   (二)实行出租屋分类管理。根据各类出租屋的硬件条件、业主守法纳管意识和实际管理情况,对出租屋分别作出甲、乙、丙等级认定,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硬件设施完善、环境整洁、无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业主自觉纳管、诚信经营,没有发生过治安和刑事案件的甲类出租屋,以提供服务为主,由业主负责人口登记工作;对硬件设施较好、无明显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近期未发生过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乙类出租屋,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确专人登记管理,防止出现漏管现象;对硬件设施不完善,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业主规避管理,近期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丙类出租屋,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倾斜力量,完善措施,定点包干,加强跟踪管理。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要定期上门检查,督促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其停租。
   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创建达标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出租屋业主,授予“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荣誉称号,同时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税费减免的合法奖励机制。
   (三)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各类违规房屋租赁行为;认真搞好市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做好房屋租赁税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税费征收额逐年增长。
   (四)强化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开展出租屋清理清查活动,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严管的高压态势。大力查处违法建筑、清理整治“六小”场所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优化相关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面向暂住人口的服务网络。由社区工作站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在出租屋集中的社区推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主动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现场受理暂住证办理、暂住人员信息登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纠纷调解和税费征收等业务。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和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服务措施;努力为暂住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做好对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暂住人口在深创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全面推行五种出租屋管理模式。
   1.“旅业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城中村的单位和个人整栋出租屋的管理。出租屋业主亲自或依法委托楼管员,依照旅店管理的办法,对租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人口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2.“物业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住宅小区分散出租屋的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认真做好租住人员的登记、注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3.“单位自管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工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暂住人员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登记工作,在人员入住7日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4.“散居包片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老屋村”、建筑工地、城市边缘部位等处暂住人员的管理,实行划片包干管理的办法,由出租屋综管站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带领管理员定期巡查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5.“院区围合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自然村出租屋的管理。凡具备条件、能够实行围合管理的地方,都要完善硬件设施、引入物业公司,全面实行“院区围合式”管理。
   要通过实行出租屋五种管理模式,准确掌握暂住人口的动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防止出现漏登、漏管现象。在不断完善出租屋五种管理模式的同时,要加强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出租屋管理的整体水平。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应管理模式的工作方案,务必把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一个社区,每一间出租屋。市维稳及综治办要制定五种管理模式的标准和达标要求,争取用一年时间推广到全市所有出租屋,并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二)抓紧建立“三区联动、四位一体、五员捆绑”的出租屋管理协作机制。由公安机关和维稳综治部门牵头,建立“三区(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四位(社区居委会、社区综治办、出租屋综管站、物业管理公司)一体、五员(警员、出租屋管理员、治安巡防员、安全员、计生员)捆绑”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派出所和警务室要保证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站兼职领导人员到位和上岗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各项协作活动,及时整治出租屋存在的问题;主动上门做好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钉子户”工作。各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通报的问题,要积极受理,认真解决,及时反馈,决不能推诿扯皮。
   (三)建立健全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出租屋业主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制度。出租屋的业主和暂住人员的用工单位,负有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要向公安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报告暂住人员情况。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街道、社区维稳及综治办(工作站)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完善通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好出租屋管理中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工商、计生等问题,对于处理和反馈率达不到80%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案件倒查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出租屋发生的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倒查、处理结果。
   五、切实加强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
   (一)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落实者,对出租屋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协调解决出租屋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基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目标进行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稳定。区、街道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同时承担出租屋和人口管理两方面的职能,社区出租屋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确保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要加强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员,坚决予以辞退并收回上岗证。
   (三)认真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定期检查考核出租屋管理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凡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发案一起,组织倒查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不遵守管理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出租屋业主,除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租和罚款处理。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不断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投入,将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和设施配备,确保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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