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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份遗嘱怎么鉴定笔迹真伪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8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份遗嘱怎么鉴定笔迹真伪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郭永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笔迹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笔迹鉴定机构必须要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承担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


省人民政府对其指定的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人员名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


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


查验现场、查阅鉴定必需的案卷,询问与鉴定相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对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技术能力的鉴定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对侵犯鉴定人独立鉴定权的行为提出控告;


按规定获取鉴定报酬;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进行鉴定,并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负责;


依法出庭作证;


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妥善保管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因为笔迹鉴定属于常见的司法鉴定的类别之一,所以我国也没有专门的针对笔迹鉴定再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则。但是在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我们还是通过专业的司法机构或律师事务所,来确定笔迹鉴定机构是比较有保障性的。不然鉴定结论也很难被采信的。






一份遗嘱怎么鉴定笔迹真伪



一、一份遗嘱怎么鉴定笔迹真伪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在中国有死者为大的说法,有遗嘱的情况下,财产是按照遗嘱分割的,没有遗嘱财产才会按照继承法分割。遗嘱虽然是不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只有内容合法的情况下才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遗嘱人没有分割没有生存能力的未成年人财产,此遗嘱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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