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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有哪些?一般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发布时间:2023年7月5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有哪些,一般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有哪些


1、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


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无证驾车;


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严重超载;


逃离事故现场。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二、车祸司法鉴定终止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发生车祸之后,如果经济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害的发生,涉及到赔偿的时候或者是判断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俺早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车祸发生的严重的程度选择适应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般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一般司法鉴定程序怎么走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事实上,有很多的司法鉴定根本就不接受来自于公民个人的申请,只接受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来的司法鉴定申请。比如在和律师事务所形成委托关系之后,然后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再次和律师本人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接下来才要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对司法鉴定流程也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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