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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袋须购买大伙提提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超市6月1日起若无偿提供,拟最高处罚1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摘自《福州晚报》2008-4-9 本报讯商务部草拟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读者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商务部反映,联系人:商务部条法司冯岩,电话:65198734,传真:65197136,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14日。 据了解,《办法》正式文件将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自6月1日起实施。 塑料购物袋将明码标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明码标价,否则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将被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变相无偿提供罚款万元以下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三)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塑料袋不符标准不得销售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鼓励其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鼓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告。 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征求意见稿鼓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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