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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如何判断阳台是否属于共有?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如何判断阳台是否属于共有

  郭永军律师,开封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等情况的,购房者不能够退房,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如何判断阳台是否属于共有?

  核心内容:如何判断阳台是否属于公共部分若阳台是共有部分,开发商可以要求拆除装修恢复原状;若是业主所有,在不危害建筑物及他人安全的合法权益下,业主可以行使权力。下面为您介绍。

  

  去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售房合同的附件《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厨房带一个工作阳台。交房后,我对这一工作阳台进行了装修。但几个月后,开发商却提出该工作阳台是小区的消防通道,应是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要求我拆除装修并恢复原状。请问,开发商的要求合法吗

  

  要解决你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这一工作阳台的归属。在你手中持有的《房地产权证》的附图中,如果记载了该部位为你所购买房屋的专有部位,且你在行使该部位权利时,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开发商无权要求你拆除装修、恢复原状。

  但是,如果该工作阳台为小区业主的共用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小区的共用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部分面积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开发商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擅自转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转让工作阳台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他部分如出售房屋的位置、价格等约定仍然有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所以,如果该工作阳台是小区的共用部分,因此造成合同部分无效,你对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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